|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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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定淮门支行 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苏0106执1173号 南京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相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定淮门支行;开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16751705。 特此通知 二O二 〇年四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