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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州瑞福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扬州瑞福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