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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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3民初43号 原告: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烈平,总经理。 被告:晏咸波(曾用名晏咸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晏咸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2月25日向原告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省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光明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秦琴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