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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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濮阳市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67,095元; 三、驳回原告濮阳市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未在本院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自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