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卡号XXXXXXXXXXXX6175)透支金额19831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违约金等(已偿还的23000元从中应以扣除); 二、驳回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