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虞城县格威工量具有限公司 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 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 虞城县恒基工量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8)豫1425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虞城县格威工量具有限公司、虞城县恒基工量具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王中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