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3执4442号 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秋季: 申请执行人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秋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秋季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陕0113执4442号执行裁定书,并送达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44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1月2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