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宏斌共同共有的,位于新乡市,位于新乡市解放大道**储运站月桂园**楼****的房产(新房房权证字第**)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