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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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徐港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宿迁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9613.13元; 二、宿迁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97,935.89元; 三、宿迁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9元,由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1.6元、宿迁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477.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