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款378000元及利息21147.52元; 二、被告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款定金10000元及利息26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被告***负担7287元,由被告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16元,由原告***负担1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