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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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7900.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5日,利息8113.19元、罚息1551.46元、复利472.28元;后续利息按固定月利率1.34%计算,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48.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