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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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临猗县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温泉大酒店住宿消费款260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0年7月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 驳回临猗县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温泉大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临猗县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温泉大酒店承担211元,由***承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