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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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维科智能矿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生命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1351.24元(此款已扣除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美村工程队先前垫付的100000元,包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69081元、***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4027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美村工程队100000元; 三、被告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860.98元(已扣除被告潘超先前垫付的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潘超主张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负担448元,由被告潘超负担370元、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美村工程队负担1730元,此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潘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