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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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隆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被告***之间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62,183.55元,利息2757.57元,逾期复利24.65元,逾期罚息33.02元,共计164,998.79元(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起的利息、逾期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农安县隆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农安县隆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