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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天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已超付的工程款21132687.06元; 二、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462.5元,被告江西省天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609元,由原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江西省天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