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04执1655号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会福、刘会锁、孟宪菊: 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会福、刘会锁、孟宪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吉2404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115元,申请执行费2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刘会福、刘会锁、孟宪菊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04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会福、刘会锁、孟宪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