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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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湘乡市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3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含已支付利息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2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