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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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兰考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819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50元、营养费2060元共计75408.34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2875元、残疾赔偿金37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2060元、鉴定费1300元、鉴定检查费1014元,共计61869元。以上共计71869元,扣除前期垫付的10000元,应再赔偿原告***6186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5408.34元中的80%即52326.67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理发费100元、打印费30元中的80%即104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兰考县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30元减半收取1445.6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46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