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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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华滤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御贡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欧冠过滤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邯郸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沂金江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69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临沂金江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49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