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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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春市国富润本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阳春市国富润本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春市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春府国用(2014)特×××××第×××××号]及沿该地块南、北界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春府国用(2014)特×××××第×××××号]中价值6000000元的份额; 二、继续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用于担保的座落于阳春市[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阳春市[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阳春市春城镇东湖山庄[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地产。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从查封实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可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非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及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