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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8895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0823元[(111514.3元-88955元-913.47元)×50%];合计997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中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金三角支行62×××71账号93709元,退还给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金三角支行62×××12账号6069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457元(非医保913.47元×50%),已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0元,被告***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