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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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共计110000元(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门支行;账号:62179959100********); 二、被告***、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共计136350.25元(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门支行;账号:62179959100********)。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92元,被告***、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82.3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11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