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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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安支行;账号:×××56;用户名:***)”; 四、变更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4621.85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安支行;账号:×××56;用户名:***)”;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负担40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负担70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负担3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