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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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徽商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 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借款本金76222542.1元,支付利息4145104.85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7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以76222542.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繁昌区繁阳镇浩研?浪琴湾号网点等3套房产及相应土地(证号:房地产他证繁昌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80万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繁昌区繁阳镇浩研?浪琴湾网点等44套房产及相应土地;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越秀路北侧的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517万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3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3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负担43333元,由被告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