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全椒县椒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方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全椒县宏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全椒县宏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方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达成的303Cu研磨棒口头买卖合同。 二、被告江苏方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全椒县宏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3008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3008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江苏方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6元。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