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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能鼎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10万元; 二、被告中能鼎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44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1月8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止; 三、被告中能鼎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44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能鼎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7420元(中能公司预付26326元,中艺公司预付36886元,中拓公司预付31606元),由被告中能鼎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