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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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2019)晋并南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被执行人山西鑫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亚联物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我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