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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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3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受理费47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负担18 493元,原告***负担3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