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合计59955.64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1367.5元,由***负担694元,***负担673.5元。鉴定费3800元,由***负担105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