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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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门票销售收入23290.38元及违约金(以23290.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876元,合计3415元,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65元,原告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