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利安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日,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以1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利安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5元,由原告负担985元,由被告负担1420元;财产保全费1690元,由原告负担535元,由被告负担1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