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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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华顺鼎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超额支付、垫付的款项共计263.1404万元。 四、驳回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324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172,124元,由***负担168,800元,***负担3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55元,由***负担26,000元,***负担3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