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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华顺鼎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超额支付、垫付的款项共计263.1404万元。

四、驳回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324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172,124元,由***负担168,800元,***负担3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55元,由***负担26,000元,***负担3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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