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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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兴航旅航空旅游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苗疆侗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凯里黄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航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民初1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民初1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民初1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云南兴航旅航空旅游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海航空有限公司航空补贴款4520580.5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520580.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以及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52058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云南兴航旅航空旅游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云南兴航旅航空旅游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49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29902元,由云南兴航旅航空旅游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4902元,贵州省苗疆侗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5000元。东海航空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2745元,由云南兴航旅航空旅游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东海航空有限公司承担32745元。 贵州省苗疆侗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苗疆侗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云南兴航旅航空旅游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02元,由云南兴航旅航空旅游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3677元,由东海航空有限公司承担31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