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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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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三、兰州永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凤凰山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

四、***、***、甘肃金祺物资有限公司、兰州福胜物资有限公司、***、兰州荣鼎升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毅盛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3元,合计40406元,由兰州永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金祺物资有限公司、兰州福胜物资有限公司、***、兰州荣鼎升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毅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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