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沅管护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穿衣戴帽工程款584323.21元及办公室装修工程款292075.67元,两项合计876398.88元。 二、由被告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沅管护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310250.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及超期利率,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并自2020年1月19日起以584323.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7%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及以292075.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至该项工程款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4.00元,由被告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沅管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