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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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案外人1.***(6幢1单元304号)、2.***(6幢1单元903号)、3.***(3幢1单元502号)、4.***(4幢1单元603号)、5.***(2幢2单元1204号)、6.***(6幢1单元303号)、7.***(4幢3单元2603号)、8.***(6幢3单元1001号)、9.***(2幢1单元603号)、10.***(7幢1单元603号)、11.***(3幢2单元1102号)、12.***(7幢2单元603号)、13.***(4幢1单元1201号)、14.***(3幢3单元1201号)、15.***(2幢2单元1203号)、16.***(7幢1单元701号)、17.***(4幢3单元1202号)、18.***(4幢2单元2403号)、19.***(3幢2单元804号)、20.***(6幢2单元904号)购买长春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安泰商都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