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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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天源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天源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300元; 二、黔南天源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黔南天源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