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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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九洲纸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九洲纸品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深圳市凯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付货款人民币415947.89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新光辉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1元、保全费人民币3060.77元,共计人民币7501.77元,由原审被告深圳市凯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九洲纸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人民币6751.6元(迳付上诉人深圳市新光辉纸业有限公司),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光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750.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9.22元,由原审被告深圳市凯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九洲纸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迳付上诉人深圳市新光辉纸业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