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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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禹货运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淮安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 二、刘锦忠、刘廷杨、苏州大禹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黄淑慧2000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黄淑慧10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均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