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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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 太原久牛石灰岩矿业有限公司 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9999480.67元; 二、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189683.79元、罚息7202625.95元、复利138380.9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该罚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该复利以本项判决中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6%计算); 三、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2000元; 四、被告***、太原久牛石灰岩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太原久牛石灰岩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10181元、由被告山西晋汇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3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