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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
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7268.77元;

二、被告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4元,由原告负担765元,两被告负担2619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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