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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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隆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临沂业隆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东营东锻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东锻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隆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隆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东营东锻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