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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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德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瑞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群丰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187258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772元,由原告***、***、***、***、***、***、***、***、***、***、***、***、***、***、***、***、***、***、***、***、***、***、***、***、***、***、***、***共同负担2529元,被告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2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