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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530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临沂市兴东异型钢有限公司损失147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695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兴东异型钢有限公司负担1969.5元,被上诉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负担17725.5元;评估费120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