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光通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光通塑业有限公司货款82,0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0,718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光通塑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19.2元,减半收取计1,059.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