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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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洪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0执583号 柏松、贵州洪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柏松申请执行贵州洪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贵州省龙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龙劳人仲裁字第1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柏松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洪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龙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龙劳人仲裁字第16-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