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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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金兴人造板有限公司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唐县金兴人造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债权数额为本金850万、利息47930.56元; 四、被告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唐县金兴人造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唐县金兴人造板有限公司、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