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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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借款本金949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均按年利率5.66%计算。展期部分的利率计算为:450万元借款执行原利率即按年利率5.66%计算;500万元借款在执行一至三年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37.5BP即年利率7.125%计算。借款逾期后利率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山东三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东三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230元,由被告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三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