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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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监理费205492元,并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2元,由被告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