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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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恒兴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任丘市新中铁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任丘市新中铁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恒兴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镀锌线加工合同》及《协议书》。 二、被告天津市恒兴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任丘市新中铁钢铁有限公司款项330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 案件受理费166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恒兴冶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